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部委“并联审批”
“并联审批后,证监会无需等待相关部委批复,这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,提升并购重组效率,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转方式、调结构的功能。”张晓*说。近年来,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,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更加活跃。截至2014年9月31日,201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1万亿元(人民币,下同),已超过2013年全年交易金额。然而,根据此前的规定,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,涉及其他国家部委审批事项的,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,作为证监会行*许可的前置条件,对企业并购重组效率造成一定拖累。为此,2014年3月,中国国务院发布《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》,明确提出“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,推行并联式审批,避免互为前置条件”要求。张晓*进一步指出,根据实际情况,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、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、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,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*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,改为并联式审批。其中,关于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、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两项行*许可的并联审批,立即实施;关于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的并联审批,证监会正配合相关部门修改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》,颁布后实施。就并联审批的一般方式而言,张晓*指出,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相关部委和中国证监会报送行*许可申请,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上市公司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,独立作出核准决定;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,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,亦不得实施。(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