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补偿不公不准强拆”如何保障实现
“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不准强制执行”。9日,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,规范了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*执行案件。从司法解释的11个条文来看,皆以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为前提,而其中的亮点在于确立了以“裁执分离”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。(4月9日中国广播)
行*强拆造就的暴力悲剧,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强烈痛感。如何制约滥用的权力,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神圣不被侵犯的紧要命题。今年1月20日,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正式实施,这一条例被认为是利用司法途径阻断强拆的法律依据,也被普遍视为是防止暴力拆迁的制度进步。
但,《条例》的出台似乎并未实现制订的预期——行*强拆悲剧依旧时有上演。在这样的制度情境下,如何保证司法力量在行*强拆发挥作用,是让理想照进现实的关键。而最高法解释的出台,无疑为司法强拆更好地走向落实迈进了一步。
长期以来,行*权力身兼“裁判员”和“运动员”的双重角色,这也是造成行*强拆上演各种暴力和制造权利悲剧的重要根源。缺乏制衡的权力,恰如不被束缚的猛兽,很容易制造公平正义的灾难。行*强拆中的各种权利失陷,不少都是权力不受约束和过度使用酿成的悲剧。“解释”明确将裁决权和执行权分离开来,或可制约行*权力的滥用。
而“裁执分离”能否实现,关键又看能否保证司法这一制衡力量的威严。在强势的行*权力和相对弱势的被征收个体之间,法院能否保持中正独立,决定着被征收人的权益是否能够在达成公平补偿之前得以保全。“裁执分离”的理想状态,理应是法不认可皆不可为,其中包括在法院判定正式生效之前,行*权力不得采取强拆措施。只有保证了法院判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,行*权力滥用的状况才能避免出现,民众的法定权益才能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。
司法威严的保障,最重要的又是来自于其判断环境的独立性。此次最高法解释规定: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、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、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等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七种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,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。但是这七种情形的判断会否受到地方行*权力的干预,法院是否可以对行*机关强制执行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,确保执行的依据是合法的,执行的决定是正确的……这些都决定着“补偿不公不准强拆”能否得以保障实现。书面制度上的分离,无法阻挡司法和行*隐性的合体,将司法从行*干预中解脱出来,是保证这种制衡模式有效实现的关键。
此次最高法确立的以裁决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主导的强拆方式,最重要的意义是将司法作为制衡力量引入到强拆这个行*活动中,以客观公正的司法裁判来制约行*权力的滥用。诚然,由行*强拆过渡到司法强拆无疑是进步的,但前提必须是司法能够遵循程序正义、独立判断和维持客观公正。
“补偿不公不准强拆”如何保障实现,关键在于掌握话语权的裁决机构能否做到客观公正。法院的裁决能否在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之间正确把握平衡,其裁决权是否将受到行*权力的干预甚至绑架,这些都是能否依靠公正的司法力量破解强拆难题、消弭暴力和对抗的决定性命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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